南阳市卫生局关于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党委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开政府信息、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拒绝、阻扰、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的;
  (七)对收到的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