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卫生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卫生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三条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四条 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每年3月31日前,在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科室、责任领导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