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单位、行管医院: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遏制“开大处方”、乱收费、重复检查等行为,维护群众健康权益,市卫生局决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一、建立医疗救助制度
    全市二级以上医院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要减免部分诊疗项目费用,减免的项目、费用要向社会公示。三级医院每年免除不少于200例、二级医院不少于100例贫困患者的手术费,并向社会公示免除收费的手术类型。
    二、规范门诊处方管理
    实行门诊处方药品价格限额制,三级以上医院单处方金额不得超过200—26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单处方金额不得超过150-200元。对确需要超限额的处方,应争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实行单病种费用总量控制
    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必须实行单病种最高限价。综合医院至少确定6种病种,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至少确定4种病种。凡超出最高限价部分,由单位和医护人员承担。确定的单病种最高费用要向社会公示。
    四、实行门诊辅助检查相互认可制度
    在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实行门诊辅助检查相互认可制度,对已经取得河南省卫生厅临床检验中心认定资格的医院,严格执行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在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门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豫卫医[2005]73号),对尚未取得河南省卫生厅临床检验中心认定资格的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认定资格,但要在年内通过申报南阳市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认定资格。凡取得市级以上临床检验中心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在全市医疗机构实施门诊辅助检查相互认可。

                                                          二○○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