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卫计委便民利民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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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师执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13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第三章。 |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盖单位公章); (3)聘用单位人事聘用合同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核实原件); (5)身份证复印件1份(核实原件); (6)本辖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7)与医师资格证书同底板小2寸照片1张(制医师执业证书使用);同底版近期小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使用)。 (8)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所取得的《授予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复印件1份(审核原件)。1998年医师资格认定的医师资格证书,取得的《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复印件1份(审核原件); (9)获得《医师资格证书》2年内未注册或中止执业时间超过两年者,需提供由本辖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的3-6个月的医师执业培训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10)注册到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须提交《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比例验证表》(只限于中医医疗机构临床人员); |
不收费 | 7个工作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 《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 1、《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4、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管理制度; 7、上一周期(前三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情况(《印鉴卡》有效期满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需提供)。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及延续注册 |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和原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3)一式2份;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4)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一式2份; 2.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执业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在岗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疗机构设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第九条、《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8月13日)第五条 |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 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A4纸印刷,平面图上标面积、科室布局等); 4.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5、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有资质的金融部门出具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7、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8、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
不收费 | 10个工作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第十五条、《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8月13日)第十五条 |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两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8、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9、《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或分类代码证复印件; 10、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11、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13、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6号令、2006年3月1日) |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 1、材料目录 2、承诺书(材料真实性、依法执业、法律责任承担) 3、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4、《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及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仪器清单,包含增减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7、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变动情况及任职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8、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和放射防护培训合格证明等复印件 9、校验周期内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情况及检测报告 10、校验周期内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11、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工作总结 12、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及人员名单、安全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3、增加放射诊疗设备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需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4、本年度所有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15、市卫生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
不收费 | 12个工作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实施)第7条 | 受理;验收;审批;办结发证。 |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本单位或其所属部门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法人证书;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5、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复印件(20人以上的只需提供持证人员名单); 6、法律责任证明书; 7、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守法经营承诺书; 8、卫生管理制度和水污染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岗位卫生责任、定期放水清洗及消毒管理、涉水产品索证及管理、水质检测及报告、卫生档案管理、水污染事件报告、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水源卫生防护、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等) ; 9、平面布局图以及水处理工艺流程图,要求注明本单位采用的水质消毒方法; 10、生活饮用水制水、净水、消毒及检测主要设备清单; 11、涉水产品必须提交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2、无水质自检能力的,需提供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检验单位的水质委托检验协议书; 13、本年度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管网末梢水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单; 14、集中式供水申办人需提供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 15、集中式供水申办人需提供本年度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水水质检验合格报告单; 16、需提供蓄水池(箱)设计平面图并注明所用材质、容积; 17、投入使用前蓄水池(箱)清洗记录、清洗后水质检测报告及与经建设部门备案的清洗服务单位签订的委托清洗、消毒协议; 注: 1、集中式供水单位申办人需提交的资料:1—15; 2、自建式集中供水经二次加压的供水单位申办人需提交的资料:1-17 3、市政供水经二次加压的供水单位申办人需提交的资料:1—13、16—17。 |
不收费 | 12个工作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1995年9月6日) |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 1.《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前来办理须提交)。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1995年9月6日) |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计委窗口 |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不属于职权范围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有关单位申请; 3.基层卫生科窗口责任人对当场审查做出处理; 4.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形式,一次性告知。补齐后予以办理; 5.符合条件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审核和合格后3年复审一次); 6.初审(科室负责人; 7.复审(主管领导); 8.签发(单位负责人); 9.通知单位或申请人领证。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再注册》 |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 大厅受理;基妇科科组织人员现场查验;合格;主管局长复查;通过;局长批准。 | 妇幼科 | 1.申请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乡村医生证书及复印件;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 ; (六)村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委会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七)提交以下资料之一:(1)中专以上学历或资格证书及复印件;(2)在岗乡村医生培训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2.合格单位进行资料整理.归类上报。 |
不收费 | 60个工作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乡村医生执业许可《变更执业注册地点》 |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 大厅受理;基妇科工作人员审查合格;科长复审;主管领导批准;办结。 | 妇幼科 | 1.申请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乡村医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相关学历证明 (六)村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三孩生育证的审批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 乡镇街道受理;初审;审批中心窗口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审批中心窗口发证。 | 基层指导科 | 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结婚证; 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 再婚条件办理需提供: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等有效证件; 病残儿条件办理需提供: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 受理--卫计委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合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主任批准--发证。 | 科技科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人之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9.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0.计划生育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受理--卫计委工作人员审查资料;合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主任批准--发证。 | 科技科 | 1.《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资格申请审批表》; 2.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3.最终学历证书; 4.技术服务项目培训证书;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6.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合格证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 |
不收费 | 3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