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委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委在行政管理工作和监督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二、委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承办委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委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三、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四、政务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1)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3)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4)行政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5)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6)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和行政处罚结果。(7)行政复议受理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8)重大决策项目;(9)重大建设项目信息;(10)重大政策解读;(11)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12)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13)本委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14) 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六、下列信息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七、政务信息公开,除通过市政府办公协同网统一公开外,还可采用以下任何形式: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开展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新闻发布会、公告、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八、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委有关科室、委属各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委办公室,并由委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九、委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十、委办公室是委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机构,负责定期检查有关单位对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政务公开不规范的单位或委机科室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