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卫职健﹝2019﹞1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31日
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具有相应资质、能力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并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诚实守信,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履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加强质量控制管理,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与考核。
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
第二章 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第七条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为本医疗机构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临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应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实验室检测人员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主检医师应当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熟悉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应的各类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五)具有1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六)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临床检验人员应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其中,理化、生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医学检验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放射技师具有医学影像技术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放射生物检测(染色体及微核)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放射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七)有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监督员和档案管理员。
(八)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或培训。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应当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实验室应具备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正常工作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需要,有完整的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第九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具有相应评估放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设立或指定质量管理部门,职责明确,运行有效;具有专门的职业健康检查科室,岗位设置合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检验室的平面布局图及面积说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护士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见附件1)及其资质证书、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主检医师的任命文件、执业医师、职业病诊断资格、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执业医师、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清单(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还需提交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清单)及其计量、检定、采购发票等资料;
(六)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目录清单,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报告审核、授权签发、实验室管理、仪器使用、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疑似职业病报告等质量管理制度及标准化操作程序等;
(七)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表;
(八)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匹配的设备和软件系统资料,证明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完整对接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项目、条件、能力的符合性,以及备案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相关信息。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补齐的全部材料和时限,备案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时限内提供备案材料。
第十四 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项目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化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变更材料。
第十五 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备案信息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三)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的,还应提交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条件的详细说明材料。
第十六 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 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并通过“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上报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含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卡,每季度应进行数据审核、汇总统计并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 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依规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 条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实验室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质量控制管理其他事项。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际制定质量控制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条件的,不得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规定条件或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吊销的,备案自动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 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30日印发的《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 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
3.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卡
4.检查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附件1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机构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一、备案单位应当在备案表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三、备案项目:在拟备案项目旁打“√”。
四、备案资料要求:
1.备案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中文宋体小4号字,英文12号字,按照先后顺序装订成册,有目录索引,刻录成电子光盘,一并提交;
2.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前后一致,不得涂改;
3.复印件应当清楚,注明与原件完全一致,并逐页加盖备案单位公章。
备案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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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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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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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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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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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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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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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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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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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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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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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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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检查 项目类别 |
1.接触粉尘类( ) 2.接触化学因素类( ) 3.接触物理因素类( ) 4.接触生物因素类( ) 5.接触放射因素类( ) 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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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资料清单 |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2.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检验室的平面布局图及面积说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 )3.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护士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资格证书复印件,主检医师、主要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资格证书复印件; ( )4.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清单(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还需提交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清单)及其计量、检定、采购发票等资料; ( )5.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目录清单; ( )6.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表; ( )7.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匹配的设备和软件系统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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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具备开展职健康检查的条件和能力;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活动,认真履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主动接受监督管理;若保证事项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 备案单位: (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护士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 |
所学专业 |
职务/职称 |
所在科室/岗位 |
从事专业 |
工作年限 |
取得职业病诊断等相关资格日期、证书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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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仪器和设备清单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 |
数量 |
用途 |
工作状态 |
检定日期 |
购置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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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用途一栏应与所备案的检查项目相对应。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备案表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
是否 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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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
是否 开展 |
1 粉尘类 |
2.17羰基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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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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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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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煤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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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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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石棉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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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二硫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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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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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四氯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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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棉尘(包括亚麻、软大麻、黄麻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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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甲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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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有机粉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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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汽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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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化学因素类 |
2.24溴甲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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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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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1,2-二氯乙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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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四乙基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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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正己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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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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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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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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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三硝基甲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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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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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联苯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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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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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氯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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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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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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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氧化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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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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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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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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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砷化氢(砷化三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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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光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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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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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甲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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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磷化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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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一甲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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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钡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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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一氧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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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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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硫化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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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三烷基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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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氯乙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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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铊及其无机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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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三氯乙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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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
是否 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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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
是否 开展 |
2.41氯丙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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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铟及其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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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氯丁二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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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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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有机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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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β-萘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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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二异氰酸甲苯酯 |
|
2.67其他化学毒物(填写具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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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二甲基甲酰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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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理因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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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氰及腈类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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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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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酚(酚类化合物如甲酚、邻苯二酚、间苯二酚、对苯二酚等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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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手传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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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高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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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五氯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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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高气压(参见GB 2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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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氯甲醚、双氯甲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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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紫外辐射(紫外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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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丙烯酰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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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微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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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偏二甲基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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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低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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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硫酸二甲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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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激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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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有机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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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物因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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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氨基甲酸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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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布鲁氏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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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拟除虫菊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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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炭疽杆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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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酸雾或酸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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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森林脑炎病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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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致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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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伯氏疏螺旋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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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焦炉逸散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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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人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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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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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放射因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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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溴丙烷(1-溴丙烷或丙基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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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内照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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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碘甲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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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外照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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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环氧乙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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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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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氯乙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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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电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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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
是否 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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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
是否 开展 |
6.2设备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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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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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压力容器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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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视屏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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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结核病防治工作 |
|
6.8高原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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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肝炎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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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航空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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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
备案单位(公章):
备案日期: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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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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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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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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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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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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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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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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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情况 |
是否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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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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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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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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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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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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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别 |
1.接触粉尘类 ( ) 2.接触化学因素类 ( ) 3.接触物理因素类 ( ) 4.接触生物因素类 ( ) 5.接触入射因素类 ( ) 6.其他类 ( ) |
1.接触粉尘类 ( ) 2.接触化学因素类 ( ) 3.接触物理因素类 ( ) 4.接触生物因素类 ( ) 5.接触入射因素类 ( ) 6.其他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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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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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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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附 资 料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2.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检查项目的,提供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条件的详细说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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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具备开展职健康检查的条件和能力;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活动,认真履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责,主动接受监督管理;若保证事项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法定代表人: 备案单位: (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卡
卡片序号 省(区、市) 地(市) 县 乡镇
一、用人单位信息
1.单位名称: 2.组织机构代码
3.通讯地址: 4.邮编:
5.联系人: 6.电话:
7:经济类型:
8.行业:
9.企业规模: 1大型 2.中型 3小型 4微型 5不详
10.职工总人数 其中,女工数
生产工人数 其中,女生产工人数
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数 其中,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女工人数
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职业性有害因素 |
体检类型* |
接触 人(次)数 |
应检 人(次)数 |
实检 人(次)数 |
疑似职业 病人数 |
禁忌证 人数 |
调离 人数 |
体检 日期 |
三、职业性有害因素检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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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有害因素 |
工作场所 |
岗位/工种 |
浓度类型 |
浓度(强度)范围 |
检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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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签章):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由依法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卡。
2.本表统计范围为所有可能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和工作的用人单位。
3.依法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在给用人单位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日内上报该卡,并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前完成本季度数据的审核、确认上报。
4.*体检类型包括岗前、在岗、离岗。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填写实检人(次)数、禁忌证人数、疑似病人数(若有);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填写实检人(次)数和疑似职业病人数。
5.“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和“三、职业性有害因素检测情况”所填职业性有害因素应对应。
6.同年度4月、7月、10月和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完成上一个季度数据的汇总统计。
附件4
检查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项目类别 |
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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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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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设备要求 |
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测尿β2-微球蛋白)、尿分析仪、心电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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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设备 |
血压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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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诊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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叩诊锤 |
原子吸收(石墨炉)或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测血铅、尿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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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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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电图机 |
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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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B超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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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测听(配套隔音室) |
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肺功能仪、血氧饱和度测定仪器、可摄胸片的X光机或DR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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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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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底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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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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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千伏X射线机 |
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测血清ALT、尿β2-微球蛋白)、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肺功能仪、可摄胸片的X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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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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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觉检查图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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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隙灯显微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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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镜、耳镜、额镜 |
尿隔测定:分光光度计或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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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电图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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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测设备 |
生化分析仪 |
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肺功能仪、可摄胸片的X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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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细胞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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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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酶标仪 |
8.氧化锌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肺功能仪、可摄胸片的X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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γ-免疫计数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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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原卟啉测定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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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解质分析仪 |
9.砷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测肝功能)、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可摄胸片的X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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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温水浴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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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心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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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显微镜 |
尿砷或发砷测定:原子荧光光谱仪或分光光度计用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比色法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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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光光度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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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天平(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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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 |
10.砷化氢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测肝功能、血钾)、尿分析仪、心电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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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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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仪器设备要求 |
血清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试验(高铁血红蛋白还原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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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粉尘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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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矽尘等无机粉尘类 |
高千伏X射线机或数字化X射线机(DR) |
11.磷及其无机化合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牙科、B超、X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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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功能仪、心电图机 |
12.磷化氢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血氧饱和度测定仪器、可摄胸片的X光机、B超机、眼底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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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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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诊断标准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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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棉尘等有机粉尘 |
高千伏X射线机或数字化X射线机(DR) |
13.钡化合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血清ALT、血钾、心肌酶谱、肌钙蛋白)尿分析仪、心电图机 |
||
肺功能仪、心电图机 |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 |
14.钒及其无机化合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血清ALT)、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血氧饱和度测定仪器、可摄胸片的X光机、肺功能仪、耳鼻喉科和眼科常规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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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学因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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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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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吸收(石墨炉)或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测血铅、尿铅 |
15.三烷基锡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心电图机、眼底检查设备、B超机、原子荧光光谱测尿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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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乙基铅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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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铊及其无机化合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眼底镜、眼科、色觉检查设备、B超机、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石墨炉)测尿铊 |
34.有机氟、二异氰酸甲苯酯、致喘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血氧饱和度测定仪、胸部X射线摄片机、肺功能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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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二甲基甲酰胺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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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羰基镍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血氧饱和度测定仪、可摄胸片的X光机、肺功能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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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氰及腈类化合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胸部X射线摄片机、血气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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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可摄胸片和骨科的X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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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酚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分光光度计(比色法测尿酚)、眼底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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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苯、甲苯、二甲苯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机、眼底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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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二硫化碳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肝功能、血糖、血脂)、尿分析仪、心电图机、眼底镜及眼科常规检查设备 |
38.五氯酚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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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氯甲醚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胸部X射线摄片机、肺功能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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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四氯化碳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机、眼底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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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甲醇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血氧饱和度测定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机、眼科常规检查设备和眼底镜、裂隙灯、血气分析仪 |
40.丙烯酰胺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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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偏二甲基肼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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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汽油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胸部X射线摄片机、眼底镜 |
42.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拟虫菊酯类杀虫剂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重点胆碱酯酶活性测定)、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胸部摄片X光机、B超机、眼底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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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溴甲烷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胸部X射线摄片机、眼底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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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酸雾或酸酐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胸部摄片X光机、肺功能仪、眼科、口腔科检查相关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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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二氯乙烷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肝功能、尿β2-微球蛋白)、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机、眼底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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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焦炉逸散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胸部摄片X光机、肺功能仪、皮肤科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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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正已烷、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联苯胺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高铁血红蛋白、肝功能)、尿分析仪(尿脱落细胞检查)、心电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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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理因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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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噪声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纯音听力测定仪、符合GB7583-87.4.1.1要求的测听室、耳科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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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三硝基甲苯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机、眼科常规检查设备和眼底镜、裂隙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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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传振动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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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氯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光气、甲醛、一甲胺、硫酸二甲酯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肺功能仪、胸部X射线摄片机、心电图机、血氧饱和度测定仪,裂隙灯、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常规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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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温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测血糖、肾功能)、尿分析仪、心电图机、电解质分析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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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气压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血糖、血清ALT、总甘油三酯)、尿分析仪、粪常规检查设备、心电图机、加压舱、纯音听力测定仪、符合GB7583-87.4.1.1要求的测听室、X射线(胸部、骨、关节)机、B超机、肺功能仪、耳鼻喉科、眼科、眼底镜、辨色力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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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一氧化碳 |
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血氧饱和度测定仪,眼底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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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硫化氢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胸部X射线摄片机、心电图机、血氧饱和度测定仪,眼底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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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紫外辐射(紫外线)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眼底镜、裂隙灯等眼科检查和皮肤科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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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氯乙烯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手部X射线摄片机、心电图机、B超机、眼底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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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微波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眼底镜、裂隙灯等眼科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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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三氯乙烯、氯丁二烯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机、眼底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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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物因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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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氯丙烯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 |
1.布鲁菌属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机、骨关节X线摄片机、妇科检查、免疫学、细菌培养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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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炭疽芽孢杆菌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机、胸片X线摄片机、免疫学、细菌培养检查设备 |
4.结核病防治工作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胸部X线摄片机、痰检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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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肝炎病防治工作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肝功能)、尿分析仪、心电图机、B超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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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射因素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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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X光机、肺功能仪、B 超机、眼底镜、裂隙灯及眼科检查设备 |
6.职业机动车驾驶员作业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纯音听力测定仪、符合GB7583-87.4.1.1要求的测听室、眼科(检查深视力、视野、暗适应、辨色力等)、耳科及纯音听力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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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微核率检查的仪器设 备(超净工作台、恒温培养箱、高倍显微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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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
7.视屏作业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X光机(颈椎)、眼科、外科(叩击、屈腕试验)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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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工作业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眼科、辨色力、耳科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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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原作业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X光机(胸部)、肺功能仪、眼底及眼科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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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作业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耳科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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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压力容器作业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纯音听力测定仪、符合GB7583-87.4.1.1要求的测听室、眼科、辨色力、耳科检查设备 |
9.航空作业 |
全血分析仪、自动生化仪、尿分析仪、心电图机、X光机(胸部、鼻窦)、肺功能仪、纯音听力测定仪、符合GB7583-87.4.1.1要求的测听室、口腔科、耳鼻喉科(耳气压功能检查)、眼底及眼科、色觉检查设备 |
说明:仪器设备应为本机构配置并正常使用,有完整有序的档案。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微核率检查委托给其他机构的,需提供协议书和相关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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