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有序、公平和公正,确保卫生城镇创建质量,省爱卫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河南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4版)》。本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爱卫会2009年印发的《河南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4版)
为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确保省级卫生城镇质量,强化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
申报省级卫生城镇遵循自愿的原则,采取逐级申报的方式,省爱卫会每年命名一次。
(一)申报资格。各项指标达到省级卫生城镇标准,并已形成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省辖市爱卫会可直接向省爱卫会申报河南省卫生城市;命名为市级卫生城镇1年以上的县级市(县)、乡(镇),需向所在省辖市爱卫会提出申请,经过其考核符合条件后向省爱卫会推荐,推荐时间为每年3月底之前。省直管县(市)申报程序同省辖市。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纳入省级卫生乡镇创建范围。
(二)申报材料。
1.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爱卫会推荐报告及考核鉴定意见。
2.已获市级卫生城镇命名文件及省、市级卫生村命名文件。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情况。
4.申报城镇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成区规划图及交通地图。
5.申报城镇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工作汇报。
6.爱国卫生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
7.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社区单位卫生、城中村(乡镇辖村)卫生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1份。
二、评审和命名
评审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由爱国卫生、卫生、住建、环保、食品安全等方面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从省爱国卫生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工作包括材料审核、暗访、技术评估等程序。评审结束后进行社会公示和命名。
(一)材料审核。省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爱卫会的推荐报告后,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
1.对于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规范的城镇,转入暗访程序。
2.对于材料需要补充、规范的城镇,由省爱卫会办公室告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爱卫会办公室,在2周内补充完善并上报,合格后转入暗访程序。
3.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城镇,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二)暗访。省爱卫会办公室指定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核的城镇进行暗访。
1.暗访重点核查申报城镇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特别是背街小巷、镇辖村及城乡结合部、居民社区、农贸市场、中小餐饮、农村改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2.暗访书面报告和影像资料在暗访结束1个月内反馈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爱卫会办公室。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爱卫会办公室督促申报城镇积极整改,并在整改任务完成后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报送整改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技术评估。对通过暗访的城市、县城,省爱卫会办公室将组织专家对申报城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全面工作进行现场技术评估,并对暗访提出问题整改到位情况进行核实。对乡镇可采取暗访或技术评估的形式进行。
(四)社会公示。对通过暗访、技术评估的城镇名单,省爱卫会办公室在省爱卫办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反映有问题的乡镇(县城)进行复查。
(五)命名。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将达到省级卫生城镇标准的申报城镇材料上报省爱卫会,批准后予以命名。
四、届满复审
(一)省级卫生城镇每满3年复审1次,由所在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复查,并于3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二)省爱卫会办公室收到复查报告后组织复审,复审采取暗访或技术评估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复审结果,省爱卫会办公室将复审意见报省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镇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的城镇暂缓确认,限期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
五、监督管理
(一)省级卫生城镇应加强日常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镇醒目位置设置“河南省卫生城市”、“河南省卫生县城”、 “河南省卫生乡(镇)”标志,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爱卫会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省级卫生城镇的日常管理。省爱卫会办公室将派遣专家不定期对省级卫生城镇进行明查暗访,并适时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指导活动。明查暗访结果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爱卫会办公室的复查结果将作为届满复审的参考意见。
(三)对巩固和发展省级卫生城镇取得显著成绩的城镇,将大力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在创卫工作中认真负责,扎实有力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爱卫会办公室,将给予通报表扬;对不认真负责、把关不严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爱卫会办公室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推荐资格一年。
(四)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对开展省级卫生城镇创建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纪律要求
(一)回避制度。
1.自省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申报之日起至正式命名前,申报城镇有关材料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爱卫会办公室报省爱卫会办公室,申报城镇不得自行前往省爱卫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2.省爱国卫生工作专家库的各省辖市专家不得参与本地区的卫生城镇评审工作。
(二)对申报城镇的要求。
1.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搞形式主义,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积极配合评审工作。
2.专家组到各地现场考核验收,每个小组陪检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2人,不得回避现场检查。
3.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安排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对省爱卫办专家组的要求
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查、评审,结论实事求是。
2.严格遵守纪律,服从组织安排,按照统一口径公布评审结果,不得擅自透露检查、评审情况。
3.统一行动,轻车简从,不惊官,不扰民;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参加与检查、评审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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