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申报、考核、命名程序,加强日常监管,省爱卫会制订了《河南省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爱卫会2009年印发的《河南省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4年9月23日
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4版)
一、管理原则
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逐级评审,逐级命名。各级标准由同级爱卫会制订。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卫生村创建活动。机关、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驻军连级以上单位,都要积极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创建活动。
二、申报
省级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实行自愿申报原则。
(一)申报资格。获得市级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荣誉称号一年以上,达到省级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标准的,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爱卫会评审,向省爱卫会申报。
(二)申报资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爱卫办申请报告、考核意见、照片等资料。照片不少于5张,主要反映申报单位重点部位卫生状况,如外环境、职工(学生)食堂操作间、公厕内环境、垃圾收集处、三防设施等。
三、评审
省级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评审工作实行协作组工作制度。省爱卫会将18个省辖市、10个省直管县(市)划分为3个协作组,具体负责初审工作。组长由省辖市爱卫办主任轮流担任,任期1年。协作组之间采取循环的方式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协作组报省爱卫会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统一命名,集中公布。
第一协作组:郑州市、许昌市、信阳市、南阳市、三门峡市、周口市、巩义市、长垣县、滑县、兰考县。
第二协作组: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驻马店市、漯河市、商丘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
第三协作组:平顶山市、濮阳市、焦作市、开封市、鹤壁市、济源市、汝州市、新蔡县、鹿邑县。
四、监督管理
(一)省级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应结合各自特点,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村、本单位、本小区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健全组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巩固和发展创卫成果。
(二)省级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实行3年届满制。命名满3年由所在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的,报省爱卫会重新命名;逾期不申报或复查不合格的,报省爱卫会撤销其荣誉称号。省爱卫会将对成效显著的省级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进行通报表彰。
(三)各级爱卫会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的日常监管。对因管理松懈,巩固不力,导致工作滑坡,卫生状况差,群众不满意的,提出批评,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报省爱卫会撤销其荣誉称号。
(四)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对开展省级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创建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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