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卫管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监督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做好2021年南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卫食品〔2021〕2号)文件精神,市疾控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2021年南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
2021年南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实施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工作方案》要求,收集我市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2021年南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对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空肠弯曲菌等食源性致病菌进行分子溯源;对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食源性致病菌进行耐药性监测。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结合需要适时安排应急风险监测。
三、监测方法
具体参见配套制定的监测工作手册(另发),并采用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四、报告和通报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本监测计划(详见附件1)和《2021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详见附件2)。参与监测的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规定开展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的监测机构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报送,及时告知上级技术机构,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研判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充分发挥协调沟通作用,加强督导检查,落实工作进度。
各地开展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采集监测样品的县(区)数量应当不少于所辖县(区)总数的100%。各地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本工作方案规定的任务量,同时采集的本地产样品的数量不低于本工作方案规定任务量的60%以上(如本辖区市售食品80%以上源自其他地区,可酌情调整)。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区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保持食品监测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相对固定,避免集中采样。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本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系统。
(二)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强本地区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收集并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要求,结合部门监测任务,加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 加强监测机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
(四)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要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五)为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必要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
附件:1. 2021年南阳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2. 2021年南阳市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方案
附件1
2021年南阳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1.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2.负责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汇总分析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监测内容。
食源性疾病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诊断结论等。
(三)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怀疑由摄入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1.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1.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1.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判定标准见《2021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附录1“常见食源性疾病的临床表现、标本采样要求及判定标准”。
3.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等),在时间、地点(同一个村庄、工地、 学校、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有类似临床表现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开展生物标本中致病因子检验且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补录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二级及以上医院每月至少上报15份病例信息,其它医疗机构每月至少上报3份病例信息。
2. 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3.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4.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发现跨所辖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报告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
(一)监测主体。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监测内容。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的流行病学调查后,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调查结论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相关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三)监测信息来源。
1. 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监测发现并调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3.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四)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暴发进行审核和汇总分析,并适时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分析报告。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
(一)监测主体。
主动监测的主体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哨点医院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考虑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地理位置、人口密度等因素,选择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为主动监测哨点医院。
(二)监测内容。
1. 哨点医院负责采集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信息,内容包括:
(1)病原学检验结果。腹泻病例生物标本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等指标实验室检验结果。每家哨点医院每月采集腹泻病人生物标本不少于15份,可以根据不同季节腹泻病人数量适当调整每月标本量,但每年不少于180例。对不具备检验能力的检验项目,哨点医院可将标本送至所属省辖市级疾控机构进行检验。
(2)腹泻病例统计调查。腹泻病人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统计信息。
2. 哨点医院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 哨点医院完成检验和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信息,并向当地承担主动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待检标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
2. 承担检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标本检测数据,并将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
3. 哨点医院所在地承担主动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实验室确诊的疑似聚集性病例个案调查,并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个案调查信息。
4.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聚集性病例的分析、核实、报告等。
四、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
根据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监测,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等提供基础数据。
(一)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监测。
1. 监测主体。选择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作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监测哨点医院。
2. 监测内容。实验室确诊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信息,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实验室检验结果等。
3. 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哨点医院确诊病例后,应当在完成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信息,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承担专项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阳性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将分离株报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调查结果报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五、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
对病人和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分子分型和聚类分析,为聚集性病例识别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南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监测内容。
脉冲场凝胶电泳(PFGE)分子分型:市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分离株进行脉冲场凝胶电泳分子分型分析。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市疾控中心应当及时将监测数据录入数据库,并按时通过“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溯源网络(TraNet)”上报PFGE数据,原则上从接收菌株至PFGE数据上报不超过两周,监测数据要及时上报。
六、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
对病人和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开展耐药监测,掌握我省重要食源性致病菌的耐药水平和耐药趋势。
(一)监测主体。南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监测内容。省疾控中心对耐药监测工作统一安排。市疾控中心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药敏试验结果开展监测。
附件2
一、基本要求与分工
本方案所涉及的抽样、样本检验、样本要求、样本说明等, 应按照《2021年国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中要求的进行。采样、检验工作分两部分进行。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的采样工作由方城县、唐河县、西峡县、淅川县、卧龙区、宛城区、内乡县、镇平县、南召县、桐柏县、新野县、社旗县、邓州市疾控中心卫生监测科负责,检验工作及资料上报工作分别由市疾控中心检验科和卫生监测科负责。食源性致病菌监测采样工作由卧龙区、宛城区、方城县、镇平县、内乡县、新野县、唐河县、南召县、桐柏县、社旗县、西峡县、淅川县、邓州市疾控中心的卫生监测科负责,检验工作由南阳市疾控中心检验科负责;资料上报工作:基本信息录入遵循谁采样谁录入原则,分别由以上参与采样的县市区疾控中心卫生监测科负责,样品基本信息由市疾控中心卫生监测科负责审核,检验数据审核上报由市疾控中心 检验科负责审核上报。
二、具体抽样要求
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中对样品和数量的基本要求进行抽 样。抽样时要对辖区内各种类型的超市和集贸市场等销售市场, 餐饮单位的分布和数量,食品品种和类型进行全局性摸底调查, 根据被监测食品抽样数量的要求按照随机原则从中挑选出在本 地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的监测样品。
1. 抽取的监测点必须涵盖市区、县城区和乡镇。我市设定监测点的数量应达到南阳市辖区内县、市、区总数的100%,同时采集的本地产样品的数量不低于本工作方案规定任务量的60%。
2. 采样地点的确定。采样地点是指在监测点采集样品的具 体地点,如某个超市、农贸市场等。对于网购,一个卖家作为一个采样地点,可以是一个电子商城,如京东商城,也可以是一个淘宝店铺;有些电商,虽然依托商城,如京东商城,但其经营相对独立,这种情况要以特定的卖家作为一个采样点,并且说明所驻扎的商城。对监测计划中明确规定了监测项目的采样环节或地点类型的采样,需要根据当地食品生产和消费情况, 合理选择采样地点以及分配样品数量。选择采样地点时,首先对采样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型场所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各类型场所的消费人群、数量、规模、位置等信息,选择能代表大多数人消费的场所进行采样。在选择的监测点确定采样计划时,应根据监测计划中规定的采样环节,至少选择不同规模、位置分开的两个采样地点;化学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中,在同一个采样地点采集单一项目监测的样品不超过5份,且所有项目的采集样品数量不超过30份;微生物监测原则上每个食品品种在同一采样地点最多采集2份样品,对于销售量大的摊位(包括超市)可适当增加,每个食品品种在一个场所内采样不得超过5 份。
除特殊要求外,一般要求随机从零售的食品中抽样,应尽量采集本监测区域中不同地域或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保证溯源性。
采样时应采集感官正常的产品,不得有显著碰伤、发霉或其他外表损害,定型包装产品应注意挑选无明显凹痕、裂缝及其他明显损坏的产品,而且包装完好要有完整的标识信息。如果标示不清楚或损坏将不能作为样本。采集定型包装食品时应注意产品的有效期,不能采集超过有效期的产品;采集散装产品时,对粮食类、茶叶等小颗粒、粉末状、液体类产品,预先对容器内食品充分混合,然后从不同部位采集分样混合成一份样品;对个体较大的产品如蔬菜、虾、食用菌等,采集大小、形态、颜色等特征不同的部分,组成一份样品;每一批次的同类食品只采一个样,并在保质期内进行检测。
在整个采样过程中要使样品处于良好状态,使用的所有材 料不能对样品的分析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散装样品:根据样品水分含量和可食部在样品中所占比例 确定样本量,一般每份样品500-1000克。水份含量较少的固态样品(例如:粮食、干豆类、茶叶、干食用菌、干海带等)每份500克;鲜冻畜禽肉、内脏和熟肉制品每份500克;蔬菜、水果样品每份750克;蛋类样品每份750克;鲜、冻水产品750克;鲜乳500毫升;其它未具体列出的样品可参考上述抽样量。
定型包装样品:同一批号(或生产日期)的食品为1份抽检样品,每份样品的抽样量应不少于500克。单个销售包装在250克以上的,每份样品采集3-4个包装;单个销售包装在250克以下的每份样品采集5-8个包装。
采集样品时,一般每份样品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分析检验, 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按照样品保存的相关要求妥善保存。
采样过程中要对每份样品进行采样信息记录,填写样品信 息记录表。如果条件允许,尽可能在采样现场完成登记,如果不能,则必须在样品标签上填写登记表要求的全部内容,采样当天完成采样信息登记表。采样信息登记表随样品一起移交至实验室。
散装样品包装:采样过程中接触的采样工具、包装容器不能影响分析结果;
固体样品可用出售场所提供的未使用过的塑料袋盛装,液 体样品可用出售场所提供的未使用过的瓶、盒等盛装,如果出售场所提供的容器可能影响分析结果,则需要采样人员配备专门的容器;
每一份散装样品应当单独装入容器,不得多份样品共用容 器;样品装入容器后应进行适当的封装,防止样品发生外漏、混杂等;
样品包装容器上应贴上标签以便识别样品,标签内容应包 括编号、样品名称、采样地点、采样时间、采样人等;
样品运输中,避免挤压破损,可以用再生纸等对样品进行再包装,但不能使用报纸。
对于需要冷冻(藏)保存的样品,应放置在隔热的容器中, 在运送中必须保持适当的低温,通过放置冰袋等方式保持低温 状态,但不可直接用散冰块;冷冻(藏)样品采集后需在3小时内运送至实验室按要求存放。生鲜样品应在采样当天运送至实验室,水分含量低或常温保存的定型包装样品可在两天内运送至实验室。
采样过程应无菌操作,防止样品污染,在样品采集、运输、 贮存等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环境污染和食品中固有微生物的数量和生长能力发生变化;
根据相应的检测方法确定需要的样品量,用无菌采样器采 集检测所需样品量5倍以上的样品,放入无菌采样容器内,采样量应满足微生物指标检验的要求;
样品采集后,在接近原有贮藏温度的条件下尽快送到实验 室进行检验;非冷冻样品采集后,应尽可能及时检验,若不能及时检验,应置7°C-10°C冰箱保存,在24h内检验;冷冻样品应在45C以下不超过15min或在2°C-5°C不超过18h解冻,若不能及时检验,应放于T5C左右保存,在24h内检验; 一旦解冻不得再次冷冻,保持冷却即可。
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方案见附表1。
食品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方法见《2021年食品化 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工作手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方法见《2021年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手册》。
1.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结果报告:卧龙区、宛城区、方城县、 镇平县、内乡县、新野县、唐河县、南召县、桐柏县、社旗县、西峡县、淅川县、邓州市疾控中心监测科向市疾病控制中心监测科送样品时,应将电子版、文字版样品采集记录表一并送到。南阳市疾控中心检验科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检验数据应进行复检。由市疾控中心检验科将监测数据审核后,按照规定上报时间要求将监测数据录入、汇总、分析、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2.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结果报告:方城县、唐河县、 西峡县、淅川县、镇平县、内乡县、卧龙区、宛城区、南召县、 桐柏县、新野县、社旗县、邓州市疾控中心监测科向市疾病控制中心监测科送样品时,应将电子版、文字版样品采集记录表一并送到。南阳市疾控中心检验科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检验数据应进行复检。由市CDC检验科将监测数据审核后按规定上报时间提前一周向卫生监测科报送电子版、文字版监测数据,若因无试剂、机器故障等原因导致检验科无法按时提供监测数据的,需向监测科提供纸质版情况说明。市疾控中心监测科应按规定时间将监测结果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附表1
2021年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计划
一、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一)常规监测
序 号 |
类别 |
监测项目 |
监测样品 |
监测地区 |
采样环节[1] |
全省采样数量(份) |
采样要求 |
样品采集时间 |
截止报 送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
1 |
元素 |
铅、镉、总汞、总砷 |
禾谷类杂粮 |
卧龙、宛城、唐河、桐柏采样,市cdc检测 |
|
|
√ |
√ |
√ |
|
|
8 |
采集品种包括大麦、薏仁、荞麦、高粱、黍稷、黑麦、小黑麦,原则上要求采集本地种植的产品,具体品种数量可根据实际种植情况分配。 |
8月17日(网购8月12日) |
9月20日 |
鲜、冻畜肉 |
卧龙、宛城、唐河、西峡、社旗采样,市cdc检测 |
|
|
√ |
√ |
√ |
|
|
11 |
采集本地养殖的猪、牛、羊等畜肉类,按生产和消费情况分配数量。 |
8月17日(网购8月12日) |
9月20日 |
|||
鲜、冻禽肉 |
卧龙、宛城、唐河、西峡、南召采样,市cdc检测 |
|
|
√ |
√ |
√ |
|
|
11 |
采集本地养殖的鸡、鸭、鹅等禽肉类,按生产和消费情况分配数量。 |
8月17日(网购8月12日) |
9月20日 |
|||
1 |
元素 |
多元素分析[2] |
鲜、冻畜肝和肾 |
卧龙、宛城、唐河、桐柏、西峡、新野采样,市cdc检测 |
|
|
√ |
√ |
√ |
|
|
11 |
采集本地养殖的猪、牛、羊等的肝和肾,肝和肾样品比例为1:1,按实际生产和消费情况分配数量。 |
8月17日(网购8月12日) |
9月20日 |
鲜、冻禽肝 |
卧龙、西峡、邓州采样,市cdc检测 |
|
|
√ |
√ |
√ |
|
|
7 |
采集本地养殖的鸡、鸭、鹅等禽类肝脏,按生产和消费情况分配数量。 |
8月17日(网购8月12日) |
9月20日 |
|||
2 |
生物毒素 |
黄曲霉毒素(B1、B2、G1、G2) |
干辣椒(粉) |
卧龙、宛城、淅、采样,市cdc检测 |
|
|
√ |
√ |
√ |
|
|
干辣椒3干辣椒粉3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商店、农贸市场、网店采样比例为1:1:1。 |
4月15日(网购4月10日) |
5月20日 |
3 |
有机污染物 |
多环芳烃[3] |
植物油 |
卧龙、桐柏采样,市cdc检测 |
|
|
√ |
√ |
|
|
|
5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 从商店和农贸市场采样,采样比例2:1。采集的样品中大豆油、花生油各占30%,调和油占20%,其他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占20%。其他植物油应包括散装的山茶油、菜籽油、芝麻油、米糠油、胡麻子(亚麻籽)油。 |
9月13日 |
10月20日 |
4 |
兽药及禁用药物 |
喹诺酮类[4]、四环素类[5]、硝基咪唑类[6]、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 |
鸡蛋、鸡肉 |
卧龙、社旗、新野、内乡、南召。周口检测 |
|
|
√ |
√ |
√ |
|
|
10(鸡蛋)、10(鸡肉) |
采集市售商品。从农贸市场、商店和网店采样,鸡蛋和鸡肉的比例为1:1。 |
7月15日(网购7月11日) |
8月20日 |
5 |
其他污染物 |
氯酸盐、高氯酸盐 |
蔬菜 |
卧龙、宛城。焦作检测 |
|
|
√ |
√ |
|
|
|
4 |
采集监测点市售的瓜菜类(葫芦科)、甘蓝芸薹类、叶菜类蔬菜。商店和农贸市场采样比例为1:1。 |
9月13日 |
10月20日 |
液态乳 |
卧龙、西峡。焦作检测 |
|
|
√ |
√ |
|
|
|
6 |
采集监测点市售商品。商店和农贸市场采样比例为1:1。包括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 |
注:
1. 采样环节中A为种植养殖或屠宰或收购环节,B为生产加工环节,C为流通环节(C1为商店,C2为农贸市场,C3为网店),D为餐饮环节,E为口岸,以下相同。
2. 检测铅、镉、总汞、总砷、铝、铬、镍、铜、硒、钒、锰、锂、锑、钡、锡为必做项目,其余元素为选做项目。
3. 多环芳烃包括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j)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g,h,i)苝、苯并(a)芘、屈、环戊并(c,d)芘、二苯并(a,h)蒽、二苯并(a,e)芘、二苯并(a,h) 芘、二苯并(a,i)芘、二苯并(a,l)芘、茚并(1,2,3-cd)芘、5-甲基屈、苯并(c)芴。
4. 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5. 四环素类:土霉素、多西环素(强力霉素)。
6.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替硝唑、罗硝唑、奥硝唑、迪美唑。
(二)专项监测
序号 |
监测 样品 |
监测项目 |
监测地区 |
采样环节 |
全省采样数量(份) |
采样要求 |
样品采集时间 |
截止报送时间 |
||||||
A |
B |
C1 |
C2 |
C3 |
D |
E |
||||||||
1 |
淡水鱼 |
丁香酚、地西泮、喹诺酮类[1] |
卧龙、淅川。周口检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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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集市售鲜/活淡水鱼。从商店、农贸市场采样。 |
6月15日 |
7月20日 |
注:
1. 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
二、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
(一)常规监测
序号 |
食品 类别 |
食品品种 |
监测项目 |
监测地区 |
采样环节 |
全省采 样数量 (份) |
采样要求 |
样品采集 时间 |
截止报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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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1 |
C2 |
C3 |
D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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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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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水产品 |
新型冠状病毒 |
卧龙、宛城、唐河、桐柏、社旗、内乡、西峡、淅川、邓州采样,市cdc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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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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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结合疫情和相关规定开展。 |
结合疫情和相关规定开展。 |
11月20日 |
2 |
蛋及蛋制品 |
熟制蛋类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沙门氏菌 |
宛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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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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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从商店、农贸市场、网店和饭店采样。 |
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 |
9月30日 |
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复核确认,对沙门氏菌分离株进行血清分型,对副溶血性弧菌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的毒力基因进行检测。
(二)专项监测
序号 |
食品 类别 |
食品 品种 |
监测项目 |
监测地区 |
采样环节 |
全省采 样数量 (份) |
采样要求 |
样品采集时间 |
截止报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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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1 |
C2 |
C3 |
D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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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餐饮食品 |
预包装冷藏即食食品 |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卧龙、宛城、唐河、内乡采样,市cdc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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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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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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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冷藏储存,食用前简单加热即可食用的预包装食品。每季度开展一次。 |
每季度开展一次。(网购时间应提前) |
11月20日 |
外卖配送餐 |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仅监测含动物性水产品的外卖配送餐)、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卧龙、宛城、南召、新野、社旗、镇平采样,市cdc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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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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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主要包括微生物污染风险较高的凉拌、冷拼、带馅/夹心面米制品、熟肉制品等,采集供餐状态样品(不包括刚经过高温处理的食品);如果采集时发现相关食品之间可能存在交叉污染,可将几种食品混为1份进行检测。每季度开展一次。 |
每季度开展一次。(网购时间应提前) |
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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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餐饮食品 |
流动摊档售卖的食品(如交通枢纽、地摊、广场等场所) |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卧龙、宛城、方城、镇平、新野采样,市cdc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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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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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仅为散装(包括自行简易包装)产品,且不包括刚经过较高温度处理后的产品,如刚出锅的油条。采样时间为第二、三季度。 |
第二、三季度。 |
9月30日 |
学生午餐 |
大肠埃希氏菌计数、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蜡样芽胞杆菌(定量)、沙门氏菌、弯曲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卧龙、宛城、方城、镇平采样,市cdc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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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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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幼儿园和大、中、小学校供应的午餐。大学食堂采样量不超过总样品量的1/6;关注微生物风险较高的凉拌/夹心类米面制品、凉拌菜等;采集供餐状态样品;应覆盖城市和农村的学校。每季度开展一次。 |
每季度开展一次。 |
11月20日 |
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对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复核确认,对沙门氏菌分离株进行血清分型,对副溶血性弧菌的毒力基因进行检测。
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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