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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信息来源: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3-18

       导读

       为学习和贯彻实施《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让南阳成为发展的沃土、投资兴业的宝地,根据工作安排,南阳市卫健体委营商办将定期摘要发布《条例》相关内容,敬请留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建设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和豫南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评价依据,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国内一流为目标,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建立健全常态化、持续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安全稳定、统一开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利快捷、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第四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经营自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和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每年5月18日为南阳企业家节,营造全社会共同尊重、关爱企业家的社会氛围和关心、支持企业发展的鲜明导向,激发和弘扬南阳企业家精神,建设对党忠诚、开放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专业专注、视野开阔、活力十足、奉献南阳的企业家队伍,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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