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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信息来源: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3-30

       导读

       为学习和贯彻实施《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让南阳成为发展的沃土、投资兴业的宝地,根据工作安排,南阳市卫健体委营商办将定期摘要发布《条例》相关内容,敬请留意。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透明的政务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场所的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授权服务窗口直接完成业务办理。不能直接授权的,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办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限时办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梳理高频高关联公共服务事项,公布本级一窗通办和一网通办的事项清单,并按照规定实施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窗口,负责受理、协调和督促办理依法应当办理而未能办理的政务服务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线下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政务服务:(一)健全并公开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二)设置自助办事设备,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三)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四)行政审批事项由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实行联合办理,进行联审联批;(五)其他应该提供的合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或者便民服务站,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完善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整合数据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强化部门协同,实现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互通、数据共享、全市通办、异地可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汇集相关信息。本市推广使用企业码,企业码应当依托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二维码为标识,由有关部门、单位、机构共同发起和参与,建立一站式快速服务通道,为企业在线办理涉企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政务服务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服务方式,为特殊群体提供便捷服务。对特殊群体所需的医疗、社保、民政、出入境、生活缴费、资格认证、津贴补贴领取等高频服务事项,应当保留和完善人工服务等传统服务方式,不得限制办理渠道和方式。市场主体、特殊群体等有上门服务需求的,经预约,政务服务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办结。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由多个部门验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制定综合验收方案,一次性集中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符合验收备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公开交易的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应当依法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能力,推进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组织用工企业加强与中介服务机构、大中专院校及求职者对接,引导有需求的市场主体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等部门或者单位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提供下列便利措施:(一)推动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合并申报及缴纳,减少市场主体缴纳次数和办理时间;(二)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三)严格执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不得增设流转环节;(四)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预警提醒;(五)推广使用缴费电子凭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电子票据、凭证;(六)推动落实涉税服务事项异地通办;(七)其他应当提供的便利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政务服务评价制度。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政务服务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及整改回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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