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学习和贯彻实施《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让南阳成为发展的沃土、投资兴业的宝地,根据工作安排,南阳市卫健体委营商办将定期摘要发布《条例》相关内容,敬请留意。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者修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行业限制性措施调整的,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激励机制,制定并落实对企业创新奖励、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交易和应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以及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检查,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净化市场环境。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市场主体实行下列柔性执法方式:(一)采用告知、建议、教育和劝导,预防违法违规行为;(二)采用约谈、告诫或者行政指导纠正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三)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四)采用行政协议规范政府、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五)其他非强制性执法方式。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推进行政部门执法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不得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执法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坚持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严禁违反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坚持合法、适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确需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慎确定实施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审判机关应当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严格遵守审限规定,充分运用商事纠纷速裁机制,依法压缩商事纠纷处理时限,提高审判效率。相关部门应当与审判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协助审判机关依法查询有关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权利、市场交易等信息,依法协助审判机关对涉案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实施网络查控和依法处置,提高财产查控和强制执行效率;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收押审判机关决定羁押的人员,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审判机关与仲裁机构应当建立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仲裁案件保全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一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审慎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依法需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第四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市场主体法治化建设,支持、帮助市场主体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提高依法经营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营商环境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作出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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