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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第六章)
信息来源:南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3-04-12

       导读

       为学习和贯彻实施《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让南阳成为发展的沃土、投资兴业的宝地,根据工作安排,南阳市卫健体委营商办将定期摘要发布《条例》相关内容,敬请留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和卧龙综合保税区等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本条例做好本辖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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