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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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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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六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九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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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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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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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执业医师必须参加2年一次的定期考核,考核合格的医师,执业证书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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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及依据 |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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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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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时限(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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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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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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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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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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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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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138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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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