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
实施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7日前 7日
决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立案后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7日立案、7日告知、三个月内决定、7日送达
法定时限(天)
7日立案、7日告知、三个月内决定、7日送达
承诺时限(天)
7日立案、听证7日前告知、立案后三个月内决定、7日送达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2290
受理地点
南阳市中州路363号南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投诉机构
卫计委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77-63133098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