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样本管理情况、实验室资格、从业人员资质及实验活动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医疗机构
实施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检查 1.检查责任: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不定期对全市境内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对实验室人员的资质、培训、考核、健康监测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抽查),人员不少于三人。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处置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所发现问题有关的材料,听取实验室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完成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意见,同时将事实、理由、依据、问题内容告知实验室设立单位和实验室负责人,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检查意见提出处置意见,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公开 3.公开责任:对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以文件形式进行告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4088
受理地点
南阳市中州路363号南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投诉机构
卫计委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77-63133098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