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
实施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7日 7日
调查 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告知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7日前 7日
决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立案后三个月内 三个月内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7日立案、7日告知、三个月内决定、7日送达
承诺时限(天)
7日立案、听证7日前告知、立案后三个月内决定、7日送达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2290
受理地点
南阳市中州路363号南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投诉机构
卫计委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77-63133098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