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中违法使用用语或名称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综合监督科、政策法规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健身气功活动的组织者
实施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调查 调查取证。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一般应着制服,并出示执法证。
审查 行政机关法制审核。案件审查由市卫健体委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审查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审查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查工作。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 卫生健康体育机构负责人经对件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卫生健康体育机关对重大、复杂件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卫生健康体育机关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卫生健康体育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卫生健康体育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务及资料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以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2290
受理地点
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投诉机构
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投诉电话
0377-63134088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