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卫函〔2023〕115号
关于印发南阳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卫健中心、卫管中心)、高新区卫生健康体育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体育综合执法支队,委属委管医疗机构,南阳市中医院,南阳医专第二附属医院,南阳张仲景医院:
现将《南阳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南阳市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依法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以维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放射诊疗工作环境为突破点,以预防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为重点,加强督导、严格执法,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管理,落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管控措施,提高放射诊疗管理水平。
二、治理范围
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二)放射诊疗许可资质管理和规范执业情况;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管理情况;
(四)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
(五)屏蔽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六)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资质、个人剂量、健康管理等);
(七)辐射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八)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四、目标任务
(一)治理目标
到2024年9月底,全市放射诊疗工作全面实现规范化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放射工作场所定期检测、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设施运行、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放射诊疗设备定期检测、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等重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放射诊疗医务人员、患者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任务分工
市卫生健康体育委负责辖区内所有三级医疗机构专项治理,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县级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覆盖率100%,监督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
五、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12月-2024年4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核实专项治理相关数据信息,摸清底数,确定范围,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4年1月19日前将本地区医疗机构名单(附件1)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报市卫生健康体育委职业健康科。各医疗机构根据专项治理任务目标并结合实际,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自查表》(附件2)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自查表》(附件3)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编制问题清单(附件4),做到“亮真招、求实效、立查立改”。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各医疗机构按监管层级于2024年3月底前,将自查表、问题清单及整改计划经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二级、一级医疗机构报送至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三级和委属委管医疗机构报送市卫生健康体育委职业健康科。
(二)检查治理阶段(2024年5月-8月)
1.现场检查。各地卫生健康委结合各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情况,采用随机抽查或定期检查的方式,组织专家开展现场督促指导,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三级医疗机构全覆盖。
2.技术评估。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要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水平、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得低于30%。
3.严格整改。各医疗机构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防护,严格规范放射诊疗行为,切实保护公众及医护人员健康。各医疗机构按监管层级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整改报告分别报送至属地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健康体育委职业健康科。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4年9月)
1.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要积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查漏补缺、落实整改方案,汇总整改情况后与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9月5日前报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职业健康科。
2.市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机构认真做好质量控制业务指导工作,为本次专项治理提供有力高效的技术保障。
3.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将统计汇总各地整改情况,并通报专项检查治理情况。专项治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监管层级依法依规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安排,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狠抓自查整改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全面开展自查,查漏洞、补短板,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加强职业健康管理,规范放射诊疗行为,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三)强化督促指导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并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积极、不认真、走过场、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法违规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动员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增强主动性和能动性,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及时组织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持续深入开展。
附件:1.XX县(市、区)医疗机构名单汇总表
2.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自查表
3.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自查表
4.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问题清单
附件1
XX县(市、区)医疗机构名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 发证单位 | 放射诊疗科目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人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涉多个放射诊疗科目的,应填写全部科目;2.“联系人”指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或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负行政管理责任人员。
附件2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自查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法人 | |
医院等级 | |
放射诊疗 开展类别 | □放射治疗 □核医学 □介入放射学 □X射线影像诊断 |
放射诊疗设备 种类和数量 | 1.放射治疗设备___台,医用电子加速器___台、钴-60机___台、后装机___台、头部伽马刀___台、体部伽马刀___台、其他(具体名称)____________台。 2.核医学设备___台,PET/CT(PET)___台、SPET/CT(SPET)___台、回旋加速器___台、其他(具体名称)____________台。 3.介入放射学设备___台,DSA___台、C型臂___台、其他(具体名称)____________台。 4.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___台,X射线摄影机___台、透视机___台、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设备(CT)___台、乳腺机___台、口内牙片机___台、全景牙片机___台、牙科CT机___台、骨密度仪___台、其他(具体名称)____________台。 |
放射工作人员 | 诊断放射学:___人;牙科放射学:___人;核医学:___人; 放射治疗:___人;介入放射学:___人;其他应用:___人; 管理人员:___人;实习人员:___人;进修人员___人;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附件3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自查表
(一)X射线影像诊断和介入放射学
医疗机构名称:
设备名称:
工作场所: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果 | 备注 | |||
X射线影像诊断 | 建设项目 管理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 | ||||
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 | 是□否□ | ||||||
是否进行竣工验收,相关档案材料存档。 | 是□否□ | ||||||
许可资质管理和规范执业 |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是否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并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 是□否□ | |||||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是否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 是□否□ | ||||||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是否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 | 是□否□ | ||||||
工作场所 管理 | 工作场所面积和单边长度是否满足GBZ130-2020相关要求。 | 是□否□ | |||||
工作场所是否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 | 是□否□ | ||||||
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有合格证、购置批复、购置凭证。 | 是□否□ | ||||||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果 | 备注 | |||
X射线影像诊断 | 工作场所 管理 | 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验收检测、状态检测、稳定性检测(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是□否□ | ||||
放射诊疗设备是否定期进行校正和维护保养。 | 是□否□ |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 是否按照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类别规范配备工作人员并规范管理。 | 是□否□ |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时,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是□否□ | ||||||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是□否□ | ||||||
是否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教育培训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等) 放射卫生工作人员总人数()人 上一周期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或再培训的放射工作人数()人 上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人数()人。 | 是□否□ | ||||||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并规范开展监测。 | 是□否□ | ||||||
是否按规定进行岗前、在岗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 是□否□ | ||||||
对于检查结果异常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复查及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是□否□ | ||||||
是否按应体检项目要求进行检查。 | 是□否□ |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果 | 备注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 是否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 是□否□ | ||
放射诊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 是□否□ | |||
放射工作人员岗前是否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 是□否□ | |||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定期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 是□否□ | |||
辐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及应急预案落实 | 放射诊疗机构是否设置放射卫生管理机构。 | 是□否□ | ||
放射诊疗机构是否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 | 是□否□ | |||
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 是□否□ | |||
是否制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是□否□ | |||
是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 | 是□否□ | |||
是否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 是□否□ | |||
是否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 是□否□ |
注:1.每一台X射线影像诊断/介入放射学设备填报一张表,未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介入放射学诊疗科目的机构不填写此表。
2.工作场所信息填写要详细,具有唯一性,特别要注意把同一层楼的同一类型的多台设备所在的场所区分开来,例如填写“XX楼XX层XX房间”。
自查人员: 日期:
法人(法人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核医学
医疗机构名称:
设备名称:
工作场所: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 果 | 备注 |
核医学 | 建设项目 管理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 | |
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 | 是□否□ | |||
是否进行竣工验收,相关档案材料存档。 | 是□否□ | |||
许可资质管理 和规范执业 |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是否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并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 是□否□ | ||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是否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 是□否□ | |||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是否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 | 是□否□ | |||
工作场所 管理 | 工作场所布局是否满足GBZ120-2020要求。 | 是□否□ | ||
患者诊疗前后活动区域是否有交叉。 | 是□否□ | |||
患者和工作人员活动区域是否有交叉。 | 是□否□ | |||
工作场所是否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 | 是□否□ | |||
控制区的入口是否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 是□否□ |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果 | 备注 |
核医学 | 工作场所 管理(续) | 核医学诊疗工作区域控制区的入口和出口是否设置门锁权限控制和单向门等安全措施。 | 是□否□ | |
核医学场所中相应位置是否有明确的患者或受检者导向标识或导向提示。 | 是□否□ | |||
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候诊室、扫描室是否配备监视设施或观察窗和对讲装置。 | 是□否□ | |||
回旋加速器机房内是否装备应急对外通讯设施。 | 是□否□ | |||
放射性物质内部运输是否配备有足够屏蔽的储存、转运等容器。 | 是□否□ | |||
放射性物质容器表面是否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 是□否□ | |||
放射性物质贮存是否及时登记建档。 | 是□否□ | |||
扫描室外防护门上方是否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 | 是□否□ | |||
回旋加速器机房内、药物制备室是否安装固定式剂量率报警仪。 | 是□否□ | |||
回旋加速器机房是否设置门机联锁装置。 | 是□否□ | |||
回旋加速器机房内是否设置紧急停机开关和紧急开门按键。 | 是□否□ | |||
回旋加速器机房电缆、管道等是否采用S型或折型穿过墙壁;在地沟中水沟和电缆沟是否分开。 | 是□否□ | |||
不带自屏蔽的回旋加速器是否有单独的设备间。 | 是□否□ | |||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果 | 备注 |
核医学 | 工作场所 管理(续) | 131I治疗病房区是否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 是□否□ | |
131I治疗病房区通风管道是否有过滤装置,并定期更换,更换的过滤装置应按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 | 是□否□ | |||
131I病房内是否设置患者专用厕所和淋浴间。 | 是□否□ | |||
131I病房厕所内是否有患者冲厕所和洗手的提示。 | 是□否□ | |||
施用了131I治疗药物的患者住院是否使用专用病房。 | 是□否□ | |||
施用了131I治疗药物的患者专用病房是否为单人间或每间病房最多不应超过 2 人,并且 2 人之间设置适当的防护屏蔽。 | 是□否□ | |||
131I治疗的病房区域内是否配备测量患者体内活度的设备或可测量周围剂量当量率的仪器。 | 是□否□ | |||
如有放射性碘化物等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操作,操作场所是否配置通风柜。 | 是□否□ | |||
操作场所通风柜是否正常工作。 | 是□否□ | |||
在131I病房场所是否使用专用的保洁用品。 | 是□否□ | |||
在131I病房区域内是否有存放及清洗保洁用品的场所。 | 是□否□ | |||
对甲亢和甲状腺癌患者,出院时是否给出接触同事和亲属及到公众场所的合理限制和有关防护措施(限制接触时间及距离等)的书面建议。 | 是□否□ | |||
131I患者使用过的被服是否进行存放衰变,衰变至少一个半衰期再进行清洗。 | 是□否□ | |||
粒子植入治疗场所是否配备粒籽源剂量测量仪器(如井型电离室),测量仪器应定期校准。 | 是□否□ |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 果 | 备注 |
核医学 | 工作场所 管理(续) | 粒子植入治疗场所是否配备探测光子能量下限低于 27 keV 的辐射防护监测仪。 | 是□否□ | |
粒子植入治疗场所是否配备粒籽植入治疗的放射治疗计划系统,制定粒籽植入治疗质量保证方案。 | 是□否□ | |||
粒子植入治疗场所是否建立植入患者登记制度和档案。 | 是□否□ | |||
粒子植入治疗场所手术结束后是否对手术区域使用剂量率仪进行检测。 | 是□否□ | |||
粒子植入治疗拿出手术室的辅料等是否均进行检测。 | 是□否□ | |||
粒子植入治疗场所是否规范进行粒籽源贮存管理。 | 是□否□ | |||
对植入治疗的粒籽源,植入前是否抽取 10%(至少不能少于 3 颗)或全部(植入数≤5 颗)进行源活度的质量控制检测。医院使用当前活度值与实际测量活度值相对偏差不超过5%。 | 是□否□ | |||
粒籽源分装前,是否用粒籽源活度测量仪器(如井型电离室)测量同批次粒籽源活度或粒籽源使用当天,对出厂源活度进行衰变校正。 | 是□否□ | |||
工作场所的防护水平是否满足GBZ120-2020相关要求。 | 是□否□ | |||
设备管理 | 核医学设备是否有合格证、购置批复、购置凭证。 | 是□否□ | ||
核医学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验收检测、状态检测、稳定性检测(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是□否□ | |||
核医学设备是否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 | 是□否□ | |||
核医学设备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GBZ120-2020相关要求。 | 是□否□ |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 果 | 备注 |
核医学 | 设备管理(续) | 是否配备有活度计和表面污染检测仪。 | 是□否□ | |
是否按照要求配备安全装置。 | 是□否□ | |||
辅助屏蔽设施及防护用品 | 是否配备移动铅屏风、注射器屏蔽套、带有屏蔽的容器、 托盘、长柄镊子、分装柜或生物安全柜、屏蔽运输容器/放射性废物桶等。 | 是□否□ | ||
是否按照GBZ120-2020的要求为工作人员配备合适的防护用品及去污用品。 | 是□否□ | |||
防护用品和去污用品数量是否满足工作开展需要。 | 是□否□ | |||
防护用品是否规范使用。 | 是□否□ | |||
是否按照规定为陪检者配备放射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 是□否□ | |||
放射工作人员 管理 | 是否按照开展放射工作类别规范配备工作人员并规范管理: 1.是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是否具有病理学专业技术人员 3.是否具有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4.是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 是□否□ |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时,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是□否□ |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 果 | 备注 |
核医学 | 放射工作人员 管理(续) |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是□否□ | |
是否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教育培训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等) 放射卫生工作人员总人数()人 上一周期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或再培训的放射工作人数()人 上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人数()人。 | 是□否□ | |||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并规范开展监测。 | 是□否□ | |||
是否按规定进行岗前、在岗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 是□否□ |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复查及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是□否□ | |||
是否按体检项目要求进行检查。 | 是□否□ | |||
是否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 是□否□ | |||
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 是□否□ | |||
放射工作人员岗前是否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 是□否□ | |||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定期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 是□否□ |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 果 | 备注 |
核医学 | 自主监测情况 | 是否制定有健全的自主监测制度。 | 是□否□ | |
是否配备核医学设备性能检测设备。 | 是□否□ | |||
是否配备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自主监测设备。 | 是□否□ | |||
是否配备核医学工作场所表面污染自主监测设备。 | 是□否□ | |||
自主监测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检定。 | 是□否□ | |||
是否按要求对放射性核素进行活度验证。 | 是□否□ | |||
是否按要求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有效性检查。 | 是□否□ | |||
是否有完善的自主监测记录。 | 是□否□ | |||
辐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及应急预案情况 | 是否设置放射卫生管理机构。 | 是□否□ | ||
是否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 | 是□否□ | |||
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 是□否□ | |||
是否制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是□否□ | |||
是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 | 是□否□ | |||
是否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 是□否□ | |||
是否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 是□否□ |
类别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 果 | 备注 | |
核医学 | 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 是否具有独立的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存放。 | 是□否□ | |
是否具有独立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场所。 | 是□否□ | |||
是否具有完整的放射性同位素存入、领取,使用,归还的记录。 | 是□否□ | |||
是否对放射性同位素存放、使用、注射等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 是□否□ | |||
是否具有独立的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存放。 | 是□否□ | |||
放射性废物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处置。 | 是□否□ | |||
放射性废物是否使用专门的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 | 是□否□ | |||
是否对放射性废物存放场所、屏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 是□否□ |
注:每一个独立区域的核医学工作场所填报一张表,未开展核医学诊疗科目的机构不填写此表。
自查人员: 日期:
法人(法人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放射治疗
医疗机构名称:
设备名称:
工作场所: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果 | 备注 |
放射治疗 | 建设项目管理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是□否□ | |
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 | 是□否□ | |||
是否进行竣工验收,相关档案材料存档。 | 是□否□ | |||
许可资质管理 和规范执业 |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是否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并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 是□否□ | ||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是否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 是□否□ | |||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是否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 | 是□否□ | |||
工作场所管理 | 工作场所面积和单边长度是否满足标准相关要求。 | 是□否□ | ||
工作场所是否按有关标准要求分区(控制区、监督区)。 | 是□否□ | |||
放射治疗设备是否安装门机联锁装置或设施。 | 是□否□ | |||
治疗机房是否有从室内开启治疗机房门的装置,防护门是否有防挤压功能。 | 是□否□ | |||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是否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 是□否□ |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果 | 备注 |
放射治疗 | 工作场所管理(续) |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是否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状态指示灯。 | 是□否□ | |
放射治疗设备控制台上是否设置急停开关。 | 是□否□ | |||
除移动加速器机房外,放射治疗机房内设置的急停开关是否能使机房内的人员从各个方向均能观察到且便于触发。 | 是□否□ | |||
是否在机房内不同方向的墙面、入口门内旁侧和控制台等处设置急停开关。 | 是□否□ | |||
放射源后装近距离治疗工作场所内是否在控制台、后装机设备表面人员易触及位置以及治疗机房内墙面各设置一个急停开关。 | 是□否□ | |||
γ源后装治疗设施是否有配备应急储源器。 | 是□否□ | |||
中子源后装治疗设施是否有配备符合需要的应急储源水池。 | 是□否□ | |||
控制室是否设有在实施治疗过程中观察患者状态、治疗床和迷路区域情况的视频装置。 | 是□否□ | |||
是否设置对讲交流系统,以便操作者和患者之间进行双向交流。 | 是□否□ | |||
含放射源的放射治疗机房内是否安装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并确保其报警功能正常。 | 是□否□ | |||
机房门是否提供应急照明灯,以便在断电的情况下撤离患者 | 是□否□ | |||
工作场所的防护水平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 是□否□ |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果 | 备注 |
放射治疗 | 设备管理 | 放射治疗设备是否有合格证、购置批复、购置凭证。 | 是□否□ | |
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验收检测、状态检测、稳定性检测(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是□否□ | |||
放射诊疗设备是否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 | 是□否□ | |||
放射治疗设备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要求。 | 是□否□ | |||
是否配备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 | 是□否□ | |||
是否配备便携式个人剂量报警仪。 | 是□否□ | |||
是否按照要求配备安全装置。 | 是□否□ |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 是否按照开展放射工作类别规范配备工作人员并规范管理: 1.是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是否具有病理学专业技术人员 3.是否具有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4.是否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5.是否具有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 是□否□ |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时,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是□否□ |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果 | 备注 |
放射治疗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续) |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 是□否□ | |
是否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教育培训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等) 放射卫生工作人员总人数()人 上一周期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或再培训的放射工作人数()人 上一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放射工作人员人数()人。 | 是□否□ | |||
是否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并规范开展监测。 | 是□否□ | |||
是否按规定进行岗前、在岗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 是□否□ | |||
检查结果异常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复查及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是□否□ | |||
是否按体检项目要求进行检查。 | 是□否□ | |||
是否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 是□否□ | |||
放射诊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 是□否□ | |||
放射工作人员岗前是否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 是□否□ | |||
是否定期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 是□否□ | |||
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机构自查结果 | 备注 |
放射治疗 | 自主监测 | 是否制定有健全的自主监测制度。 | 是□否□ | |
是否配备放射治疗设备性能检测设备。 | 是□否□ | |||
是否配备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自主监测设备。 | 是□否□ | |||
是否配备工作场所外照射自主监测设备。 | 是□否□ | |||
自主监测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检定。 | 是□否□ | |||
是否按标准要求对放射治疗设备及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 是□否□ | |||
是否有完善的自主监测记录。 | 是□否□ | |||
辐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及应急预案落实 | 是否设置放射卫生管理机构。 | 是□否□ | ||
是否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 | 是□否□ | |||
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 是□否□ | |||
是否制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是□否□ | |||
是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并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 是□否□ | |||
是否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 是□否□ |
注:1.每一台放射治疗设备填报一张表,未开展放射治疗诊疗科目的机构不填写此表。
2.工作场所信息填写要详细,具有唯一性,特别要注意把同一层楼的同一类型的多台设备所在的场所区分开来,例如填写“XX楼XX层XX房间”。
自查人员: 日期:
法人(法人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字
附件4
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问题清单
医疗机构名称:
序号 | 自查发现问题 | 是否完成整改 | 采取整改措施/计划采取整改措施 | 完成时间/计划完成时间 | 责任科室/责任人 |
是□ 否□ | |||||
注: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填写“采取整改措施”、“完成时间”;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填写“计划采取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时间”。
填表人: 日期:
法人(法人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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