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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和依据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8-08


 

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依据

1

对医疗机构资质的行政检查(包含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行政检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4)》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2

对医务人员的行政检查(包含非医师行医、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乡村医生、护士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行政检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护士条例(2020)》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3

对医疗技术的行政检查(包含禁止类医疗技术管理、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医疗美容管理、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临床研究的行政检查等)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2023)》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4

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包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抗菌药物管理、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24)》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5

对医疗质量的行政检查(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管理、院前急救管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行政检查等)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

6

对医疗文书的行政检查(包含处方管理、病历管理、医学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等)

《处方管理办法(2007)》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7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行政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8

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和辅助生殖技术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第七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第七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3)》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2024)》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9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包含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的行政检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1999)》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10

对精神卫生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11

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以及对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保藏(存储)、提供、携带、运输、使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4)》第三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4)》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12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4)》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1)》第三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

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13

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包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检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1)》第四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3)》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4

对放射诊疗管理的行政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15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16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7

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18

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2017)》第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消毒管理办法(2017)》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9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0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第七十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21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第七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2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3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24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25

对饮用水卫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0)》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23)》第五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测和监督工作。

26

对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7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8

对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第十条第一款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9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30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是否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九十条第四款

31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经营该体育项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检查

《全民健身条例(2016)》第三十七条

32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六条第一项

33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数量,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六条第二项

34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无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六条第三项

35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经营者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二十条

36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经营者是否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二十一条

37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的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二十二条

38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经营者是否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行政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第二十三条

39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是否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40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是否经许可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41

对体育赛事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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