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补办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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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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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发布,202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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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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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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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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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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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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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时限(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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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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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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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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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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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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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138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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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