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公共体育设施审核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审核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专家评审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听证
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送达在作出决定后,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同意申请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批复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1
法定时限(天)
20
承诺时限(天)
1
调整意见及理由
拟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05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室(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
0377-61387771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