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公共体育设施审核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法人
|
|||||||||||||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同意申请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批复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
|||||||||||||
| 时限要求 |
1
|
|||||||||||||
| 法定时限(天) |
20
|
承诺时限(天) |
1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拟保留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05
|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室(窗口)
|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
投诉电话 |
0377-61387771
|
|||||||||||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