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变更执业登记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法人
实施依据

原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 32 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 [2010]35号)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审核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专家评审原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按照《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应当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考核。经审核合格批准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下登记“血液透析室”及血液透析机数量,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送达在作出决定后,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1
法定时限(天)
20
承诺时限(天)
1
调整意见及理由
拟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05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室(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
0377-61387771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