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法人、个人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审核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送达在作出决定后,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1
法定时限(天)
40
承诺时限(天)
1
调整意见及理由
拟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1387605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室(窗口)
投诉机构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投诉电话
0377-61387771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