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注销)前置审批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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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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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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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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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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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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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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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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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时限(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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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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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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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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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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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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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138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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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