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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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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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体育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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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对象 |
法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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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24日修订) 第十三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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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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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体育法》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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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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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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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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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时限(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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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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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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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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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中州路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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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卫健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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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3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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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