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授予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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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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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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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9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发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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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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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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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裁判员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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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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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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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时限(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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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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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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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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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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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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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138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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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