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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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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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卫生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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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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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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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放射工作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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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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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限要求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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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时限(天)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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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天)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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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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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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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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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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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138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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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