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疾控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个人
实施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审核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律的要求;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决定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送达在作出决定后,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1
法定时限(天)
20
承诺时限(天)
1
调整意见及理由
拟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 63135505
受理地点
南阳市中州路363号
投诉机构
南阳市卫健体委
投诉电话
0377-63134088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