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疾控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个人
|
||||||||||
| 实施依据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批准项目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不收费
|
||||||||||
| 时限要求 |
1
|
||||||||||
| 法定时限(天) |
20
|
承诺时限(天) |
1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拟保留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 63135505
|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中州路363号
|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卫健体委
|
投诉电话 |
0377-63134088
|
||||||||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