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信息化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
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公开依法律法规、按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追责情形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全年
法定时限(天)
全年
承诺时限(天)
全年
调整意见及理由
拟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4088
受理地点
南阳市中州路363号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投诉机构
南阳市卫健体委
投诉电话
0377-63134088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