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综合监督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第26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期施行)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106号)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涉及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事项(十一)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管理,制定规范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医疗服务信息的管理措施。监督指导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将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商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信息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提请采取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十四)中医药局要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医疗服务信息管理措施及办法,监督指导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中医医疗广告,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被工商部门的中医医疗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理,规范民营中医医疗机构经营活动,促进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
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公开依法律法规、按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追责情形
《广告法》第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全年
法定时限(天)
全年
承诺时限(天)
全年
调整意见及理由
拟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4088
受理地点
南阳市中州路363号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投诉机构
南阳市卫健体委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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