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综合监督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24年1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
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公开依法律法规、按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追责情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全年
法定时限(天)
全年
承诺时限(天)
全年
调整意见及理由
拟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4088
受理地点
南阳市中州路363号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投诉机构
南阳市卫健体委
投诉电话
0377-63134088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