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医政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应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
处置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公开依法律法规、按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追责情形
《献血法》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全年
法定时限(天)
全年
承诺时限(天)
全年
调整意见及理由
拟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4088
受理地点
南阳市中州路363号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投诉机构
南阳市卫健体委
投诉电话
0377-63134088
流程图